【投教退市系列三】交易类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2022 04 21

在退市新规下,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情形。那什么情况下会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呢?

 

交易类强制退市共有以下六种情形:

 

情形一: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情形二:在上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情形三:在上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上述情形一和情形二规定的标准;


情形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情形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上交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情形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中所称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

 

交易类指标方面,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被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加了“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这也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中,对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做的优化,这也是我们常听到的“1元退市”和“面值退市”的情形了。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将这类缺乏投资价值,市值极低的公司清出市场,有利于投资者理性选择,引导价值投资,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易类退市取消退市整理期。如触及相关交易类退市条件,公司股票停牌,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股票将被直接摘牌,不再设置摘牌前的退市整理期。

 

(综合自: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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